開發(fā)商不辦房產(chǎn)證找哪個部門投訴
以去房地產(chǎn)管理部門投訴,同時也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
開發(fā)商不辦房產(chǎn)證該怎么辦
1、要求賠償損失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由于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shù)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2、要求解除合同
根據(jù)《商品房買賣解釋》第19條的規(guī)定,由于出賣人原因導致辦證逾期一年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要求出賣人承擔合同解除后的違約責任。這就是說,如果開發(fā)商不按照購房合同辦理房產(chǎn)證長達一年以上的,那么購房者可以要求解除購房合同,并且要求開發(fā)商賠償損失。
逾期辦理房產(chǎn)證如何維權
一、依據(jù)《合同法》第114條第3款: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的規(guī)定,對于逾期辦理房產(chǎn)證行為的違約金,由于在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仍應繼續(xù)履行辦證義務,具有懲罰性。
二、我國對逾期辦理房屋權屬證書的違約責任規(guī)定的比較明確,即當事人雙方有約定的,按約定的內容來辦;沒有約定違約金或損失數(shù)額難以確定的,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付息,參照標準是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
三、對于逾期辦證的違約金約定過低,買房人如何維權,意見如下:
1、在買房人能夠舉證證明逾期辦證損失的情況下,買房人可以實際損失為限要求法院或仲裁機構增加違約金。
依據(jù)《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8條:當事人依照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的規(guī)定,請求人民法院增加違約金的,增加后的違約金數(shù)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額為限。增加違約金以后,當事人又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規(guī)定,在逾期辦證違約金約定過低的情況下,買房人有權根據(jù)自己的實際損失情況,要求增加違約金。
2、買房人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情況下,違約金的計算建議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