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年限規(guī)定是多久
1、國有土地使用權年限
(1)劃撥土地使用權年限: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2條規(guī)定,依照本法規(guī)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2)出讓土地使用權年限:根據《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2條規(guī)定,居住用地的使用年限是七十年,工業(yè)用地的使用年限是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衛(wèi)生、體育用地的使用年限是五十年,商業(yè)、旅游、娛樂用地的使用年限是四十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的使用年限是五十年。
2、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年限
(1)農用地使用權年限: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耕地的使用年限是三十年,草地的使用期限是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使用期限是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使用期限,經國務院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
(2)宅基地使用權年限:無期限,可以給自己的孩子繼承。
(3)建設用地使用權年限:通過土地劃撥及鄉(xiāng)(鎮(zhèn))村建設用地程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無期限的;通過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使用期限和出讓土地使用權年限一樣。

土地使用權年限從什么時候開始算
1、商品房、經濟適用房、兩限房產權年限是從開發(fā)商拿地之日算起,產權年限與房子建成時間無關。
2、公房的房屋土地使用權年限從交第一筆土地收益金開始計算。
土地使用年限縮水的原因多
對于為何會出現個別新買的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就縮水的現象,房地產開發(fā)商和國土部門人士認為,主要是房地產開發(fā)時間周期較長、土地出讓后部分地塊存在轉讓以及土地閑置時間較長等原因造成的。
土地使用權到期后怎么辦
1、續(xù)期
(1)續(xù)期申請的提出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xù)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提出續(xù)期申請,這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1條第1款前段對土地使用權續(xù)期規(guī)定的前提條件。
(2)續(xù)期申請的審批
土地使用者提出續(xù)期申請后,土地管理部門應在合理期限內,盡快作出答復,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外,均應予以批準。
(3)續(xù)期的性質
土地使用權的續(xù)期與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同其性質,也就是說土地使用權的續(xù)期也是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其唯一不同之處在于,對于土地使用權的續(xù)期申請,出讓人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外,應予以批準,但對于土地使用權出讓申請,出讓人并無此等義務。
2、收回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后的收回《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1條第2款規(guī)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如果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xù)期或未按法定期限申請續(xù)期,以及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未批準其續(xù)期申請,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1)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國家是國有土地的所有者,國有土地使用權作為相對獨立的財產權,它只是以通過出讓的方式,在一定年期內由國家讓渡于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在支付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取得在該年期內使用土地的權利,即取得了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權。當出讓年期屆滿,土地使用者就不在擁有該土地使用權。因此,國家收回其土地使用權應當是無償的,不應附加任何條件。
(2)國家在無償收回起土地使用權的同時,無償取得該土地上的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
我國對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后的處理大致有兩種方法,一是由原來的土地使用權人再交納一定的土地出讓金,從而繼續(xù)使用該塊土地;另一種是由國家依法收回該塊土地的使用權,但在收回時對于該塊土地上的建筑物、附著物也一并無償歸國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