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學導論》是2004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張千帆。
從方法論的個體主義出發(fā),(參見第一章)本書的作者認為,憲法的最也是唯一目的在于保護公民個人的尊嚴和權利——盡管這些權利之間可會發(fā)生沖突,而國家權力的設置只是實現(xiàn)這一目的之手段。這解釋了本為什么沒有涉及某些傳統(tǒng)憲法教科書所涉及的內(nèi)容,例如公民義務和國權。如第一章所述,現(xiàn)代憲法學一般只談公民“權利”,而不談公民“務”;這不是說公民沒有義務遵守憲法和法律——他們當然有,而是制定法的全部目的在于突顯下列基本觀念,即國家的最終目的保障公民權利,不是施加義務。這是憲法和普通法律之間的一個基本形式區(qū)別o(當然,通法律的最終目的也是為了保障權利。)換言之,憲法對公民義務的規(guī)定不可被實施的,而只能被理解為對公民權利本身的限制與界定。
本書也沒有述及“國家主權”概念。憲法主要是國內(nèi)法,而主權則是一個國際法概念,因而不是現(xiàn)代憲法學的關注重點,且過分注重國家主權將疑對公民權利構成威脅。一個政府對外代表著國家的“主權”——盡管即使這個概念也因為一系列國際組織與規(guī)則的發(fā)展與深化而變得不越來越不要,對內(nèi)則恰好相反:人民對它具有主權。但即使是“人民主權”這個概念,憲法學也不宜多提——問題不是人民有沒有主權,他們當然有,而是這個“主權”究竟意味著如何體現(xiàn)并體現(xiàn)在哪里?它是指大多數(shù)人具有直接制定法律的權力?直接選舉人民代表的權力?間接選舉并監(jiān)督人民代表的權力?對于這些實際問題,籠統(tǒng)的“主權”并不能給我們帶來任何啟示。最重要的是,“主權”是一個抽象的整體概念,在實際中操作性不強,且容易被濫用而失去意義。因此,我們更傾向于談論權利——個人的具體的可被實施的權利。
最后,本書可能應該對“憲法(學)的意義”之類的題目說得更多一些。但這個題目實際上是不用多說的。事實上,我們以前對憲法(學)意義的肯定不是太少,而是太多了——不是指憲法的意義被抬得太高了,這當然是不可能的,而是指我們說得太多,而做得實在太少了。每個人都聽說過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整個法律體系的基石,等等。但它的意義最終體現(xiàn)在什么地方呢?這光靠說是不解決問題的。筆者認為,我們應該少說一點,多學一點,多做一點。憲法或憲法學的意義最終來自中國憲政制度的實踐,而這不只是個別憲法學教授的使命,而是全部中國人——包括這本書的所有讀者的使命。畢竟,憲法(應該)是他們制定的,也是為了他們而制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