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三方支付牌照申請條件
1.申請人條件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依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為非金融機構法人;
(2)有符合《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規(guī)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3)有符合《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規(guī)定的出資人;
(4)有 5 名以上熟悉支付業(yè)務的高級管理人員;
(5)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錢措施;
(6)有符合要求的支付業(yè)務設施;
(7)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內(nèi)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措施;
(8)有符合要求的營業(yè)場所和安全保障措施;
(9)申請人及其高級管理人員最近 3 年內(nèi)未因利用支付業(yè)務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為違法犯罪活動辦理支付業(yè)務等受過處罰。
2.符合如下條件的,準予批準:
(1)申請人滿足《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 2 號)、《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0]第 17 號)相關規(guī)定,提交的申請材料形式要件齊全,內(nèi)容真實完整。
(2)符合支付行業(yè)發(fā)展狀況和趨勢。
(3)符合國家政策導向。
3.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
(1)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存在明顯錯誤、可信性較差;
(2)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
(3)不符合支付行業(yè)發(fā)展狀況和趨勢、或不符合國家政策導向的。
二、申請材料
1.申請材料清單
(1)書面申請,載明申請人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組織機構設置、擬申請支付業(yè)務等;
(2)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復印件;
(3)公司章程;
(4)驗資證明;
(5)經(jīng)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
(6)支付業(yè)務可行性研究報告;
(7)反洗錢措施驗收材料;
(8)技術安全檢測認證證明;
(9)高級管理人員的履歷材料;
(10)申請人及其高級管理人員的無犯罪記錄證明材料;
(11)主要出資人的相關材料;
(12)申請資料真實性聲明。
2.申請材料提交
(1)在中國人民銀行網(wǎng)站(www.pbc.gov.cn)下載填寫《支付業(yè)務許可證申請信息表》(一式三份)。
填表說明:
①編號由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填寫;
②請據(jù)實逐項填寫,并在( )內(nèi)打√,相關欄目不足填寫的,可另附頁;
③請勿調(diào)整表格布局,并使用 A4 紙張打印。
(2)申請人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以上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分支機構)提出申請,并將申請材料提
交至該分支機構辦公室。例如,申請人注冊地在山東省青島市的,向中國人民銀行青島市中心支行提出申請,并將申請材料提交至中國人民銀行青島市中心支行辦公室;注冊地在山東省其他地區(qū)的,則向中國人民銀行濟南分行提出申請,并將申請材料提交至中國人民銀行濟南分行辦公室。
(3)申請人領取接收單。
三、申請接收
1.接收方式
申請人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以上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分支機構)提出申請,并將申請材料提交至該分支機構辦公室。例如,申請人注冊地在山東省青島市的,向中國人民銀行青島市中心支行提出申請,并將申請材料提交至中國人民銀行青島市中心支行辦公室;注冊地在山東省其他地區(qū)的,則向中國人民銀行濟南分行提出申請,并將申請材料提交至中國人民銀行濟南分行辦公室。目前不支持網(wǎng)絡提交。
2.辦公時間
工作日。具體時間以申請人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以上的分支機構公告為準。
四、辦理基本流程
五、辦理方式
1.接收申請材料
(1)分支機構辦公室接收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和《支付業(yè)務許可證申請信息表》,并清點材料數(shù)量。
(2)清點無誤的,分支機構辦公室向申請人出具接收單,并將收到的全部材料移交本分支機構支付結算部門。
2.出具受理意見分支機構支付結算部門將相關材料分發(fā)科技、反洗錢部門。
科技和反洗錢部門向支付結算部門反饋審核情況,由支付結算部門視以下不同情形出具受理意見:
(1)對于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向申請人送達《受理行政許可申請通知書》,并通知申請人及時按規(guī)定進行公告。
(2)對于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向申請人送達《不受理行政許可申請通知書》。
(3)對于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中國人民銀行職權范圍的,應當及時做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向申請人送達《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通知書》。
(4)對于申請事項屬于中國人民銀行職權范圍但不屬于本級機構受理的,應當及時向申請人說明情況并告知其向有權受理的機構提出申請。
(5)對于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向申請人送達《行政許可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告知申請人補正材料后交支付結算部門。
3.材料審查
科技、反洗錢部門分別審查技術安全檢測認證證明、反洗錢措施驗收材料。支付結算部門審查申請材料的其他內(nèi)容。
4.現(xiàn)場核查
經(jīng)本分支機構行領導批準,支付結算部門組織科技、反洗錢部門對申請人進行現(xiàn)場核查,并負責提前告知申請人有關核查事項?,F(xiàn)場核查應通過詢問工作人員、調(diào)閱檔案資料、實地調(diào)查確認等方式開展。
5.出具審查意見
分支機構在綜合各部門意見和公眾反饋信息的基礎上,以行發(fā)文形成審查意見。審查意見內(nèi)部發(fā)送本分支機構法律部門。
6.上報總行并歸檔分支機構支付結算部門將本分支機構形成的支付業(yè)務許可審查意見、申請人提交的《支付業(yè)務許可證申請信息表》和修改完善的申請材料整理成檔案材料一式三份。一份材料上報總行,其余兩份材料分別在本分支機構辦公室和支付結算部門歸檔。歸檔材料至少保存 5 年。
7.形成復審意見
(1)總行成立非金融機構支付業(yè)務許可審查工作小組(以下簡稱總行審查小組),支付結算司、條法司、科技司、反洗錢局為成員單位。
(2)辦公廳將收到的材料通過公文流轉程序全部送達支付結算司,支付結算司將相關材料分發(fā)科技司、反洗錢局。
(3)科技司、反洗錢局分別對技術安全檢測認證證明、反洗錢措施驗收材料進行復審,出具意見并反饋支付結算司。支付結算司對其他材料進行復審,并在綜合各部門意見和公眾反饋信息基礎上,初步形成支付業(yè)務許可證復審意見。
(4)由條法司、支付結算司、科技司、反洗錢局組成的總行審查工作小組,對支付業(yè)務許可復審意見進行集體討論研究,并形成關于行政許可決定的意見,包括許可的主體、許可的業(yè)務范圍等事項,呈報行領導審定。
8.下達行政許可決定支付結算司根據(jù)行領導批示意見,依法制作相應的行政許可決定文書,并就相關行政許可決定事項向條法司備案。
六、審批時限
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副省級以上分支機構在受理之日起 20日內(nèi)審查完畢。其中,辦理過程中的材料增補、檢測等,不計入時限。
中國人民銀行自接到分支機構初審報告 20 日內(nèi)審查完畢。其中,辦理過程中的材料增補、檢測等,不計入時限。
七、審批收費依據(jù)及標準
不收費
八、審批結果
核發(fā)《支付業(yè)務許可證》。
九、結果送達
一般情況下,作出行政決定后 10 個工作日內(nèi),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官方網(wǎng)站www.pbc.gov.cn)進行公告。
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將《支付業(yè)務許可證》統(tǒng)一發(fā)放給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由分支機構負責送達獲得許可的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