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防施工合同屬于什么合同
消防工程合同是屬于建設施工合同范圍的。
消防工程施工合同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所列的法律條例進行制定。
施工合同亦稱“工程合同”或“包工合同”。指發(fā)包方(建設單位)和承包方(施工單位)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裝工程施工任務,明確相互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書面協議。
二、消防施工合同付款方式有哪些
消防工程合同結算方式可以這樣寫:
1、合同簽訂后,正式開工前7日內預付中標價格的10%左右工程預付款。
2、在工程進行過程中按工程形象進度撥付工程款,每月25日在部位進度完成后經建設單位或監(jiān)理工程師核準后按完成工程量的60%左右支付工程款。
3、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向施工單位撥付至工程總造價的95%,扣留5%做為量保證金,待工程質保期滿后結清。
三、消防工程合同糾紛解決方式有哪些
1、和解。和解是指當事人因合同發(fā)生糾紛時可以再行協商,在尊重雙方利益的基礎上,就爭議的事項達成一致,從而解決糾紛的方式。和解是當事人自由選擇的在自愿原則下解決臺同糾紛的方式,而不是合同糾紛解決的必經程序。當事人也可以不經協商和解而直接選擇其他解決糾紛的途徑。
2、調解。凋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過運用說服教育等方法來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糾紛。調解有兩種方式一是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當事人發(fā)生合同糾紛,可以向糾紛當事人所在地或者糾紛發(fā)生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二是行政調解。主要特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居中對合同當事人的糾紛進行調解。申請行政調解的糾紛必須具備以下條件:申請人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具體的調解請求和事實根據;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案件范圍的規(guī)定。但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或者已經向仲裁機構申請裁的。從及一方要求調解另一方不同意調解的,調解申請不于受理。雙方當事人接受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當事人即應當按照調解協議書履行各自的義務。由于調解協議書不具有法律強制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不能就此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但可以采用其他方式來解決爭議。
3、仲裁。仲裁是指發(fā)生合同爭議的雙方當事人,根據爭議發(fā)生前或發(fā)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糾紛提交仲裁機關進行裁決并解決糾紛的方式。仲裁具有“準司法”性質,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4、訴訟。訴訟是指合同糾紛發(fā)生后,當事人如果沒有消防工程合同糾紛仲裁協議,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對合同糾紛依法予以處理。這是解決合同糾紛的最常見方式。合同糾紛經人民法院審理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對人民法院作出的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調解書必須履行,拒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