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像作品與錄像制品的區(qū)別
1、錄像作品
錄像作品是指攝制在一定物質上的,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畫面組成的,需要借助專門的裝置才能放映,播放的作品,如電影、電視、錄像帶等。
攝制這種電影、電視、錄像帶的制作人,在制作過程中需要充分發(fā)揮想象力和獨創(chuàng)性,表現(xiàn)在對表演者的表演動作的創(chuàng)造、置景、配音、攝制技術的運用,剪接等具體活動中,通過這種“充分發(fā)揮個人的想象力和獨創(chuàng)性”制成的錄像,就是作品。
2、錄像制品
錄音錄像制品,是指將已制作成功的作品再重新進行翻錄,完全運用原制成品的各項標準、要求,或是機械地將表演者的表演或景物錄制下來的非智力創(chuàng)作成果。
這種錄音錄像制品、制作人在錄制過程中不需要發(fā)揮想象力、不需要發(fā)揮創(chuàng)造性,只是一種復制技術,不屬著作權法中規(guī)定的作品范疇。
錄像作品是否有著作權
有,錄像作品受著作權保護。著作權受保護對象包括: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4、美術、建筑作品。
錄像制品和視聽作品的區(qū)別
1、性質不同
錄像制品是指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連續(xù)相關形象、圖像的錄制品。
而視聽作品是指通過機械裝置能直接為人的視覺和聽覺所感知的作品。
2、作品不同
錄像制品是對表演或其他形象、影像進行機械錄制產生的,不具備作品所具有的獨創(chuàng)性,不構成作品。
而視聽作品包括有聲電影、電視、錄像作品和其他錄制在磁帶、唱片或類似這一方面配音圖像作品等。
3、特點不同
錄像制品是鄰接權的客體,因為它不夠成為錄像作品的條件,所以其制作者不能對此享有著作權,只能享有鄰接權。
而視聽作品為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一種作品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