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侵權行為包括有哪些
特殊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違反法律的特別規(guī)定侵犯他人財產(chǎn)權或人身權致人損害的違法行為。其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職務侵權糾紛;
2、雇員受害賠償糾紛;
3、雇傭人損害賠償糾紛;
4、產(chǎn)品責任糾紛;
5、高度危險作業(yè)致人損害糾紛;
6、環(huán)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
7、地面(公共場所)施工損害賠償糾紛;
8、建筑物、擱置物、懸掛物塌落損害賠償糾紛;
9、堆放物品倒塌損害賠償糾紛;
10、動物致人損害賠償糾紛;
11、駐特別行政區(qū)軍人執(zhí)行職務侵權糾紛;
12、防衛(wèi)過當損害賠償糾紛;
13、緊急避險損害賠償糾紛;
14、侵害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權糾紛。
15、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造成損害的侵權行為。
一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區(qū)別
1、侵權責任主體不同
一般侵權行為的主體為一般主體。特殊侵權行為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如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從事危險作業(yè)的人員,造成環(huán)境污染的人員,施工單位或者人員,建筑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動物飼養(yǎng)人或者管理人,產(chǎn)品質(zhì)量法里規(guī)定的生產(chǎn)商和銷售商等。
2、主觀構成要件不同
一般侵權行為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錯,也就是故意或者過失。無過錯責任原則即不管行為人主觀上有無過錯,只要其他構成要件具備,都構成特殊侵權;過錯推定也就是推定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錯,除非行為人可以證明自己主觀上沒有過錯。
3、舉證責任的分配不同
一般侵權行為的舉證責任依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由被害人一方承擔,即一般侵權行為的四個構成要件:主觀過錯,違法行為,損害結果,行為和結果的因果關系,都由被害人一方證明,如果有一個證明要件無法證明,則被告方不構成侵權行為。而特殊侵權行為的證明責任則由不一定全部由被害方承擔,例如上述主觀構成要件,如果法律還有具體規(guī)定,則其他構成要件也需要被告方承擔。